漳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小学名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教人〔2016〕22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幼儿园、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名师队伍管理,促进名师专业成长,发挥名师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特制定并印发《漳州市中小学名师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学校贯彻执行。
漳州市教育局
2016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中小学名师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名师十百千工程建设,努力提高名师的教育科学研究水平和教育教学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名师的带头示范、辐射引领作用,切实做好中小学名师的培养管理工作,根据《漳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中小学名师十百千工程的意见》,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对象
漳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含市级研究型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下同)实行三年一次的年度考核制度。
二、职责分工
(一)分类考核
研究型名师由市级考核;学科带头人由县级考核,市级审核;骨干教师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考核。
(二)分级管理
市、县两级组织建立名师业务档案,收集有关课题研究、培养指导青年教师、专题讲座、获奖或发表论文、专业进修、教育教学情况等业务资料。
研究型名师、学科带头人业务档案由漳州市普教室管理,骨干教师业务档案由县(市、区)教育局管理,市直学校骨干教师业务档案由市直学校管理。
三、名师职责和待遇
(一)相关职责
1.名师培养对象需按规定参加相应的专项培训,无故未完成专项培训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2.完成相应的教育、教学、科研、带徒等任务(具体详见附件)。
(二)主要待遇
1.建立名师岗位津贴制度。凡经考核认定为名师的,一律享受名师岗位津贴。省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等对象参照执行。中小学名师岗位津贴按不低于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纳入绩效工资中的名优教师津贴中并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标准由学校自行制定。
调离本市或教育系统的,名师称号及相关奖励待遇自行取消。退休名师不再享受名师岗位津贴。
2.在干部考核、职称评聘等方面优先考虑。经考核优秀的名师列入学校后备干部培养对象;职称评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名师;师德高尚、业绩突出的名师,将推荐作为闽南师范大学聘任的教育硕士生副导师,指导闽南师范大学相应学科教育硕士生实践课程。
四、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教育局、教研部门和名师所在单位要采取措施,为名师发挥引领、示范、辐射作用提供方便。
(一)教育行政部门
市教育局要将发挥名师示范作用和提高名师待遇等方面列入对各县(市、区)教育局、教研部门和学校考核的内容,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要求切实加强名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二)教研部门
要协助名师个人建立网页和资源库,利用网页展示名师风采,及时发布专题讲座等信息;组织开展名师学术沙龙,加强不同学科名师之间的交流、沟通和学习;协助名师加强理论学习和自身教学风格、特色的提炼,为名师向更高层次发展创造条件和提供平台。
(三)名师所在单位
单位要适当减轻名师的其它工作量,以保证名师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全市、全县(市、区)范围内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单位要设立工作室,为名师提供一个和同事、其他学校教师交流、研讨的平台和场所;协助名师长期联系一所学校进行定期指导;每学年至少安排一周学术假,为名师尤其是教学一线的名师创造外出进行学术考察、交流、进修的机会。名师参与送培送教下乡或各种教学教研交流活动的差旅费、住宿费和补贴,以及请假制度等按相关规定执行,专项管理。
附件:1.漳州市中小学名师考核细则
2.漳州市中小学名师年度考核表
附件1
漳州市中小学名师考核细则
第一章 教育教学要求
一、教育工作
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受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名师称号。
2.要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42号)等文件要求,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3.认真完成市、县(市、区)教学业务管理部门交给的具有全局性的教育工作。
二、教学工作
1.每位名师必须履行本学科规定的教学工作,并在本职工作中做出表率。年度考核时提供学校学期课程安排表和上课教案备查。
2.名师要积极参加市、县、学校的教学研究活动,加强与市、县学科教研员的联系。教学研究活动包括开示范课、进行专题讲座、参加教研活动、撰写本专业论文等。
3.每学年须开县级(骨干教师校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或专题讲座至少1次。年度考核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县相关教育行政教研部门或学校的邀请函、活动安排表、专题讲座讲稿(教案)及相关证明。
4.每学年至少撰写1篇市级(学科带头人县级、骨干教师校级)以上论文汇编,或获二等奖以上,或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或学术译著或个人专著(论文字数2000字以上,学术译著5000字以上,学生类报刊除外)。年度考核时提供发表、获奖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发表论文:杂志封面、目录、版权页、论文正文;获奖论文:论文正文、获奖证书)、著作原件。
第二章 示范引领要求
一、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
每位名师在任期内必须培养和指导本学科青年教师1-2名,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有档案。提倡名师跨校、跨县(市、区)培养指导青年教师。
二、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要求
1.每学年初,确定1-2名本学科青年教师作为培养指导对象,制定培养指导方案。方案包括青年教师现状分析、培养目标、指导措施等内容。
2.名师要经常对培养对象进行指导,每学期对培养对象听课不少于6节,帮助培养对象总结教学经验,探讨改进意见。培养对象要虚心学习,每学期对名师听课不少于10节。跨区域培养青年教师听课节数由名师与培养对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商定,暂不作具体要求。
3.每学年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小结培养对象的成长过程、取得成效及存在不足。
年度考核要求:(1)提供指导青年教师的计划、方案、总结、成效、听课记录、学校考核等相关材料;(2)提供被指导者本人的小结,重在总结名师对自己的培养指导及取得的成效。
第三章 教科研工作要求
一、教育科学课题研究的任务
每位名师在任期内须主持完成或主要参与1项县级(骨干教师校级)以上教育科学课题研究。从立项至结题须按所申报课题管理的规定程序和年限内完成。
二、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科学课题研究为我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围绕当前教育教学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重点研究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倡名师勇于承担填补教育科学研究空白的课题。
2.研究课题必须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并对我市乃至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3.研究课题应有相当周密的研究计划,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步骤、研究任务,必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范围
对教学理论、教学实践等具体领域进行研究,结合各自的教育教学实际,确定本专业学科研究课题,研究完成周期一般为2-3年。
四、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申报及中期管理
1.名师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单列申报立项,专门渠道运作,规范管理。
2.市级课题申报人须填报《漳州市名师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申报评审表》及研究方案一式3份,经所在学校同意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漳州市普教室,由漳州市教育局评审组审定同意后立项,作为漳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重点课题,并发文公布。由漳州市普教室负责中期管理。申报校级、县级课题,具体申报及管理办法由学校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3.研究课题下达后,课题申报人应及时按照研究方案开展研究,凡需要调整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终止研究计划,须及时提交申请报告,经所在学校同意后,报漳州市普教室批准。
4.研究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申报人每年须填报《漳州市名师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中期进展情况表》,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年度考核时交漳州市普教室备案。
5.漳州市普教室将不定期地对课题研究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报送《漳州市名师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中期进展情况表》,未按原计划执行或工作无进展的,将予以批评、教育、通报,直至终止课题研究。
五、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结题验收
研究课题按计划完成后,课题负责人须报送《漳州市名师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鉴定书》一式3份,课题成果一式15份(课题成果须由本人执笔撰写)。漳州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鉴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县级、校级课题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组织鉴定。
第四章 考核管理
一、建立档案
包括名师业务档案(教学研究活动统计表、示范课或观摩课的教案、专题讲座的讲稿、教研活动中的专题发言稿、发表或获奖的论文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培养指导方案、听课记录、对培养对象的考核小结、课题情况等)、年度考核材料等。研究型名师、学科带头人档案由漳州市普教室统一管理,骨干教师档案由县(市、区)教育局管理。
二、年度考核
1.每三年考核一次。
2.名师填写《漳州市名师年度考核表》。
3.研究型名师由市级考核;学科带头人由县级考核,市级审核;骨干教师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考核。名师所在学校和相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教研部门组成名师考核小组,对名师完成任务进行全面考核,并签署考核意见。
4.《漳州市名师年度考核表》一式3份,于当年6月底前和相关业务档案按分级管理考核要求交相应的名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逾期不上交有关材料的,作为任期考核不合格论处。
5.漳州市教育局组织考核小组进行综合考核,成员由漳州市教育局领导、有关业务科室、普教室等组成。考核办法为查看有关材料、到名师所在学校、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有关材料、召开有关座谈会等。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优秀比例不超过总数的1/3。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继续保留名师称号;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退回到前一档名师称号;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名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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