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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汇编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2-05-04
阅读: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0
年
10
月
31
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1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
年
10
月
3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2000
年
10
月
31
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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